
市场主体电子档案查询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开展了“企业档案电子化系统工程”建设工作,完成了纸质企业登记档案整理和扫描录入工作,并建设了配套的工商企业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了档案资料电子化存储和快速网络查询的目标。现有档案系统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档案内部综合查询等基础功能,将纸质的工商企业档案转为电子影像档案,建立了企业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库,并依托于业务专网提供网络化的企业电子档案查询服务,实现了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内部共享与利用。
随着国家大力扶持经营主体经济发展,以及沈阳市营商环境改革的不断推进,经营主体及投资主体、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检法等政府机构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的需求急剧增加,现有的档案查询服务模式逐渐暴露出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查询量、线下窗口查询模式企业办事效率不高、加重社会负担和行政成本、登记档案数据无法有效共享影响政务协同办公等问题。因此,为了提升沈阳市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的实效性和便利度,实现“一次拷贝,终生使用”,拟开展“沈阳市市场主体电子档案查询系统”建设的工作。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依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致力改革、开拓创新,建设“沈阳市市场主体电子档案查询系统”,在便利档案查询与利用的同时,着力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安全管理。通过进一步推行群众办事“一网通办”、“一照通办”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层级,线上、线下同标准、无差别的电子档案查询、下载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打通营商环境堵点难点痛点,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满意度。
本项目具体的建设内容、项目技术需求、项目实施要求等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02月11日20时00分至2026年02月26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和《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一同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四楼文件接收区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